2017年1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先后购置多台“老虎机”、“捕鱼机”,租赁营业场所供人进行赌博游戏,营利6000余元。近日,王某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且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康保县租赁营业场所开设电子游戏厅,经营电玩游戏。2017年1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14台“老虎机”、8台“捕鱼机”,置于游戏厅,并雇佣2名服务员,在该游戏厅内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非法营利6000余元。经相关部门认定,“老虎机”和“捕鱼机”都属赌博机。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到康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非法所得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购置赌博游戏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8台“捕鱼机”、14台“老虎机”及非法所得6000元均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王某一年内从事电玩娱乐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事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且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以营利为目的,购置赌博游戏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电玩娱乐期间,开设赌场,应禁止其从事电玩娱乐活动。因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康保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