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电动车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步交通工具,这也为窃贼们提供了充足作案对象。可随着电动车防盗技术得提升,不是一般人都能轻易得手。于是,有人偷不了车,就专偷车里的电瓶,以为数额小,即使被抓也无大事。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对一名三次在本辖区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惯犯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回放:2018年9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使用螺丝刀、锯条、扳手和钳子等工具先后在康保县多个小区盗取他人电动自行车电瓶共13组,价格为人民币4032元,并将其中的9组电瓶变卖后共获利1000元,予以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郝某某违法所得3042元,予以返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本案中,即使郝某某犯罪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最低数额要求,但其在一年内多次盗窃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盗窃罪除了以数额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外,盗窃数额较小构不成犯罪但在一年内实施盗窃达三次及其以上的,同样可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郝某某盗窃数额累计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按照盗窃罪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多次盗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进行认定。故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