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前夫忻某生育五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大约在1966年前夫忻某去世,大儿子2015年也去世。后原告任某与王某再婚,生育儿子王小某,王某于2012年去世,王某去世后,原告的生活一直由被告王小某照管。2017年五个子女共同承担了原告的赡养费。2018年只有两个儿子赡养原告,另外的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很少回家看望原告,更甭说给赡养费了。作为抚养五个儿女长大成人94岁高龄的老母亲,不得已将自己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讨要赡养费和精神慰藉。
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年老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赡养父母不是负担,而是责任与担当,作为任某的亲生子女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原、被告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任某已94周岁高龄,失去劳动能力,法院酌情认定每年护理费3000元,五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600元。根据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383元的标准,结合任某及其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扣除任某享受国家补贴的低保金等各项费用,法院酌情认定五被告按每人1000元/年的标准计算赡养费。最后法院判决五被告以每人1600元的标准每年向任某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且每月至少探望原告任某一次。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有儿女对自己的父母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亲生儿女、养子女,特定情况下的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除非老人同意,否则,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均、放弃财产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作为抚养五个儿女长大成人的亲生母亲,通过法律程序拿到自己晚年的抚养费,同时判决子女对老人定期进行探望,给予情感和精神上慰藉。“每月要回家探望一次”作为精神赡养的形式,一旦当事人确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