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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退伙 饭馆爆炸雇工死亡被判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9-12-11 11:18:26 打印 字号: | |

被告王某、安某、张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管理不善,2018年7月25日下午16时55分,该饭店发生爆炸,室内起火,员工赵某被大火烧伤,后因伤势过重,于2018年7月30日医治无效死亡。死者四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65293元。

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安某、张某辩称,2018年4月开始他们与王某合伙经营饭店,但三人在2018年7月19日口头协议,他们二人退伙,2018年7月19日以后饭店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他们二人无关。死者赵某是被告王某雇佣,2018年4月饭店成立时的经营管理包括人员的雇佣王某没有与他们商议过,王某从2018年4月到2018年7月19日期间没有给过他们盈余分配。饭店性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安某、张某三人合伙经营饭店,被告安某、张某主张在2018年7月19日王某、安某、张某三人口头协议安某、张某两人退伙。对此提供张某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张某曾提出退伙,并不能证明安某、张某、王某三人已达成退伙合意。安某与王某妻子的通话录音也不能证实安某已退伙。其他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安某、张某、王某三人已达成退伙合意,安某、张某已退伙。故三合伙人王某、安某、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4073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死者赵某因提供劳务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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